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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2年5月10日


张某与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词】好意同乘 交通事故 人身健康权保护

【简要案情】2010年,张某无偿搭乘陈某的载货三轮摩托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从摩托车上摔下受伤,造成七级伤残,张某起诉陈某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双方形成好意搭乘关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乘坐三轮摩托车这种低防护、高风险的交通工具的危险性,陈某驾驶载货三轮摩托车也应当认识到该车并不适宜从事载客运输,应当能够遇见可能存在的风险,故综合张某的伤情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决张某对损失程度30%的责任,陈某承担70%的责任。

【点评】考虑到好意同乘是被搭乘机动车一方无偿为他人提供方便,该行为本身是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所倡导的,因此当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被搭乘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予以认定。在好意同乘时,双方都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搭乘的一方要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好意相助的一方也要量力而行,不能贪图一时之便,避免“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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