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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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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一般分为两种,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或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在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的同时,也明确了特殊诉讼时效的几种情形,其中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由此,可以确定,由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一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根据诉讼时效理论及操作实践,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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