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交通事故律师 律所简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首页>>和解诉讼>>正文


 

最新消息           更多》
远安首支女子交警中队正式上岗
湖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发布
宜昌老火车站改造完工 5月1日通车运行
城区道路时速提至50公里以上
三峡翻坝高速收费大幅下调
宜昌开建庙嘴长江大桥 建成后免费通行
宜昌有效禁摩破解城区交通安全难题
宜昌少见“中国式过马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答疑
哈尔滨阳明滩桥塌应与交通事故无关
延安今日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36人死亡
重大节假日将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
我市举行重大交通事故灭火救援演练
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责任
湖北省2012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发布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宜昌电力职工勇救5名车祸伤员
90后小伙撞坏劳斯莱斯 需赔70万
司机开车打盹翻车损失7万幸人未伤
精神病人抢方向盘致人死亡如何赔偿
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实现同命同价
行经长阳渔泉溪隧道务必小心
宜昌将再添5座跨江大桥
高晓松醉驾被判拘役6月并处罚金
酒驾新国标7月起实施
湖北省201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湖北宜昌交通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湖北宜昌交通事故保险律师网  首席律师周宗江 地址宜昌市珍珠路112号华银大厦B座10楼(卫校附属医院对面) 手机132072 09089

 Copyright © 2010-2020  宜昌交通-保险律师网     鄂ICP备06020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