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报废车辆致人重伤,轻判拘刑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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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购买报废车辆
方某是一私营业主,常年在外承接建筑工程,2009年底,偶然得知胡某有一辆超过强制报废期限的皮卡出售,价格十分便宜,并承诺可想办法办齐车辆合法手续,为解决工地上车辆运输问题,方某便于胡某签订购买合同,购得该皮卡车。
抱侥幸心上路,撞伤行人
2010年春节期间,因车辆被他人借走,习惯了以车代步的方某便持侥幸心,以为偶尔开一次不会出事的心理,驾驶皮卡车上路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一集镇,与一大货车会车后,行人梅某突然蹿至车前,方某猛踩刹车但已经为时过晚,还是重重的撞上了梅某。梅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虽无生命危险,但构成重伤,花费医疗费十多万元,出院后经法医鉴定,致残程度为四级伤残。
被刑拘,聘请律师辩护
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方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系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根据相关规定,方某已经触犯刑法,涉嫌交通肇事罪。2010年6月,公安机关对方某刑事拘留,之后,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为维护方某的合法权益,其家属委托湖北真原律师事务的周宗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周宗江律师接受方某亲属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方某,了解了案件事实,之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对案件事实有了全面客观了解。
开庭审理,轻判三月拘役
开庭前,周宗江律师和受害人梅某家属进行了充分交流,因为方某目前手头没有资金赔偿,经协商
方某的家属向受害人补偿1万元,受害人决
定撤回对方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有赔偿能力的报废车辆出售方
胡某索赔,受害方对方某表示谅解。
2010年8月下旬,本案开庭过程,周宗江律师提出被告方某有自首情节,属过失犯罪
,系初犯,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等辩护理由。
2010年9月初,法院判决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至201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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