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重新鉴定,被告少赔几万元
宜昌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2008年1月15日
2005年9月,本站周宗江律师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担任被告江某的代理律师。
案情简要介绍:
宜昌市犭虎亭区梁某即本案第二被告建房,委托本案第一被告江某组织施工,原告沈某受本案第一被告雇请,为第二被告完成施工。2007年元月30日,原告在完成屋顶天沟施工时,因天沟整体垮掉,站在天沟上的原告摔下受伤。
沈某受伤后,两被告支付了其全部医药费。2007年8月,沈某委托律师以构成九级伤残,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万多元,诉至宜昌市犭虎亭区人民法院。
在开庭过程中,周宗江律师指出原告的伤残鉴定机构不合法,其构成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审理本案的依据。法院采信了周宗江律师的意见,对其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原告重新申请鉴定,经鉴定,其伤残只构成十级。
另外,周宗江律师提出原告被扶养生活费等主张赔偿项目缺乏法律依据,原告的损失主要应由第二被告承担等意见。
在三方未能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宜昌市犭虎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由第一被告江某对原告承担赔偿金2万余元,第二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金2万余元,并对第一被告承担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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