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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应当写进新刑诉法

更新时间 2011年9月15日

有“小宪法”、“人权宪章”之称的刑诉法,被认为是最敏感、修改难度最大的法律,长达七年的修订过程博弈激烈。从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以来,截至9月14日中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收到了51000多条意见。


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律师没有在场权,被认为是草案的最大欠缺之一。草案虽然新增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但依然强调,“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全程参与草案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应当如实供述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直接冲突的,应该删除,否则就成为纯宣示性口号。他说,这次沉默权没有写进来,是因为讨论时所有实务部门都反对。

田文昌说,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必然给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机关带来巨大挑战。几番讨论之后,写入草案就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但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很难贯彻,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没有删除,就反映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规定的不彻底性。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认为,立法者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写进来,最现实的原因是希望借此减少刑讯逼供。而他认为,减少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办法是审讯时律师在场监督。

田文昌介绍,在草案起草讨论中,反对律师在场权的理由是,刑事侦查讯问不具备让律师到场的条件。有人说,夜里审、随时审,律师能来吗?“其实这并不是问题,只要讯问时有律师在场就可以,不一定非要是办案律师本人,可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即刑辩律师们可以轮流去看守所值班,比如案子发生在北京,办案律师在外地,可以委托北京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到场。”他说。

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周宗江律师在办理的一部分刑事案件当中,曾遇到被告人陈述,在公安机关签署的笔录和自己当时的陈述不一致,称因为种种原因根本就没有看笔录就匆匆签字了。如果法律赋予嫌疑人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则可以根除这一现象,而且可以大大提高口供的证据效力,翻供的现象或许将成为历史。

草案把现行刑诉法中列举的非法获取口供的方式——威胁、引诱和欺骗去掉了,这一修改遭到很多刑辩律师的强烈反对。

田文昌认为,这样修改是倒退,而且有很坏的提示性效果,原来有,现在拿掉,就使人认为,可以用威胁、利诱、欺骗、体罚的方法来取证。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认为,更加明确、详细、穷尽一切的列举才有可能遏制刑讯逼供,建议规定为:严禁采用暴力、威胁、引诱、利诱、欺骗、体罚、限制休息和饮食等其他心理、生理上的强制方法取证。

1997年刑法修订时,“辩护人伪证罪”罪名被确立,最高可获刑7年。有人担心,这条本来旨在规范律师行为的规定,实践中成为打击报复律师的工具。

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诉讼法学研究室主任熊秋红认为,从草案目前的规定看,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制约严重不足,只有授权,没有限制,一旦滥用就不得了。

有人疑虑,目前的草案规定,批准一次技术侦查的有效期是三个月,可以连续审批,而且每次都是三个月,这就等于允许对一个公民进行几十年乃至终身的监控。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也参加了多次修法讨论。他说:“我们在立法的含混性上吃过很多亏,有些条文因为一句话表述不清,而在实践中被无限扩大化地进行了适用,这样的情况已经发生过很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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