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妻子的姘夫“索赔”,同样是犯罪
宜昌律师网 2009年6月12日
宜昌市伍家岗区宜市伍检刑诉[2008]88号起诉书载明:被告人田某因其妻与石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想通过此事对石某实施敲诈。2008年4月*日,田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望某并邀约望某帮忙,望某表示同意。*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望某、秦某等人经过预谋,先由田某将石某约出,后田某等人将田某控制到某酒店,以石某与田某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因此导致田某的妻子生病为由,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行要求石某赔偿20000元钱,并强迫石某出具欠款20000元的欠条。石某被迫给其朋友董打电话要其筹钱,后董某与田某约定了交钱地点。当日17时许,三被告人按照约定找董某提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在庭审过程中,三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田某的辩护律师周宗江对其作了罪轻辩护,主要观点有:1、本起犯罪未遂;2、石某有重大过错在先;3、从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具有的酌定从轻的情节。
经合议,法院对田某判处缓刑。
案后语:田某自己的老婆长期与他人通奸是不幸者,但因为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当,结果自己犯了罪,当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虽然被判处缓刑,没受到牢狱之灾,但教训依然是深刻的,值得我们每个公民借鉴。任何情况下,都要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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