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律师周宗江赴十堰为8名遇难学生的家属维权
竹溪”6·10”安全事故,七名初中学生死亡,一名重伤成植物人
2007年10月12日
2006年6月10日上午8时左右,在湖北竹溪县丰溪镇内的260省道上,一辆车牌号为鄂C51308的微型双排小货车,坠入路外120多米高的悬崖下河水中。直接造成八死二伤的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除肇事司机外,其余七名死难者均为丰溪中学学生,最大的15岁,最小的13岁,另有一名学生重伤昏迷至今。
该案的社会影响巨大,当地政府为每位遇难学生家属补偿4万余元。而且该案中肇事司机已经死亡,也没有遗留下任何财产,车主也没有交纳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所以学生家属不具备从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的可能。但政府补偿的4万余元无法弥补学生家属的损失,也无法从精神上得到安慰。
学生家属亲友通过网络了解到周宗江律师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专业水准,便想委托周律师为他们维权。周宗江律师知道案情后,对这些中年丧子的学生家属的悲惨遭遇非常同情,愿意为这些不幸的人们提供法律帮助。
2006年底,周宗江律师接受委托后,千里迢迢的赶赴十堰对本案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到如下事实:
1、事发路段属急弯,路外是124米高的90度垂直悬崖,崖下是河。但未设置防护栏和任何警示标志,公路宽度也不符合技术标准。竹溪县交警部门于2003年、2005年、2006年三次向竹溪县政府、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综治办提出《危险路段整改建议》,要求在事发路段设置防护墙和相应标志。
2、包括本案肇事车辆在内的数台非法营运车辆长期(事发前一直如此)在丰溪中学门口搭载学生,几乎每次都是超载,学生家长因此曾要求学校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丰溪镇无通向洞宾方向的客车,挤坐黑车是100多名洞宾住读生的唯一选择,死难者均为洞宾方向的学生。
事发至今,十堰市安监局也没有对本案做出调查报告。
根据以上调查的事实,周宗江作为学生家属的特别授权律师,因赔偿标的额巨大,直接将十堰市公路管理局等四家单位起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本案指定给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因为本案案情复杂,属重大疑难案件,审理法院决定于2007年10月10日进行证据交换。
2007年10月9日,周宗江律师赶赴十堰参加诉讼。在10月10日的交换证据庭审中,周宗江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五组证据,证明原告方的损害情况和四被告的过错。第一、二被告方向法院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县政府的调查报告,证明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应由交通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第四被告丰溪中学提交了十一组证据证明自己依法履行了安全教育义务。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证据交换仅仅交换证据,法院将择期开庭在交换证据的基础上,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主审法官竹溪县法院民庭甘庭长指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件,而是一起比较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通过该案的代理,反映了周宗江律师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领域的专业造诣,也体现了周宗江律师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敢于为社会弱势群体维权的奉献精神。在周宗江律师10月9日赶赴十堰后,学生家属诉讼代表陶福平书记深情的说:“见到周律师,就如同见到了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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