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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交通事故赔偿网 2009年10月10日 经周宗江律师成功代理,(2009)秭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段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经济损失为88990元,扣除方某已经支付的16000余元,第二被告保险公司还应当支付段某72000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在国庆前,秭归法院执行庭对本案圆满执行终结,段某领到了72000余元的赔偿款。 祝愿祖国繁荣昌盛,早日实现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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