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通事故律师网首页>>小腿被撞骨折,获赔8万 |
|
宜昌交通事故赔偿网 2009年7月12日 夷陵区的段某于2008年8月到秭归县茅坪镇打工。同年9月17日,方某驾驶摩托车将段某撞伤,致其左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经住院56天行内固定等治疗后出院。出院后经鉴定段某所受伤残等级为9级,后期治疗费为8000元。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肇事方只同意赔偿25000元,双方不能协商一致。2009年4月,段某委托周宗江律师将肇事司机诉至法院,并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周宗江律师作为受害者的代理人,提出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总额七万多的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对交通事故事实不持异议,主要辩解观点:1、受害者是农业户口,应按农业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2、后期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不应当支持,误工费、交通费原告主张数额过高。 周宗江律师认为:受害者段某虽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多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其残疾赔偿金当然应按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后期治疗即行取出内固定术是必然要发生的,而且有合法机构确定的后期治疗费,被告方辩称鉴定的治疗费用过高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支持。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而且原告受伤比较严重,确实需要补充营养,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痛苦,故应当支持原告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2009年6月,(2009)秭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段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经济损失为88990元,扣除方某已经支付的16000余元,第二被告保险公司还应当支付段某72000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周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均被法院采信,受害者段某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维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