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线咨询     在线委托

 
本站首页 | 公司法务 | 合同法务 | 知识产权 | 劳动法务 | 医患纠纷 | 建筑房产 | 法律法规 | 物权法
婚姻继承 | 工伤保险 | 道路交通 | 人身伤害 | 安全生产 | 国家赔偿 | 拆迁安置 | 刑事辩护 | 保险法
本站简介 | 律所介绍 | 首席律师 | 私人律师 | 法律顾问 | 互动空间 法治谈
 
首页>婚姻继承>婚姻期间债务,夫妻离婚后应共同偿还

 宜昌律师网专业服务

 首席律师:
   周宗江

  手机:
  132072 09089

  Email:
zhou_zongjiang@163.com

  地址:
 宜昌市珍珠路112号华银大厦B座10楼(老卫校对面)
  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诚信 敬业 优质 高效

 


婚姻期间债务,夫妻离婚后应共同偿还

宜昌律师网 200942

 

   宜昌某县的田某和项某为夫妻,于1996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710月底登记离婚。20068月,项某向该县某公司(本案原告)借款70000元用于经营生意,该笔借款在田某和项某离婚后仍未偿还。

   20088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项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周宗江律师接受项某委托后,认为本案应为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追加项某的前夫田某为本案被告,遂立即向法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主审法官驳回了周宗江律师的申请,并按期开庭。

   开庭过程中,周宗江力陈应当追加田某为本案被告的理由,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追加田某为本案被告,并另行择期通知田某参加第二次开庭。

   第二次开庭后,20081112,法院下达(2008)秭民初字第351号判决,判决田某和项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驳回原告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

 

 


|联系我们|本站简介|法律顾问|私人律师|在线咨询|在线委托|

 Copyright © 2006-2040  宜昌律师网     鄂ICP备1701148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