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债务,夫妻离婚后应共同偿还
宜昌律师网 2009年4月2日
宜昌某县的田某和项某为夫妻,于1996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10月底登记离婚。2006年8月,项某向该县某公司(本案原告)借款70000元用于经营生意,该笔借款在田某和项某离婚后仍未偿还。
2008年8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项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周宗江律师接受项某委托后,认为本案应为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追加项某的前夫田某为本案被告,遂立即向法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主审法官驳回了周宗江律师的申请,并按期开庭。
开庭过程中,周宗江力陈应当追加田某为本案被告的理由,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追加田某为本案被告,并另行择期通知田某参加第二次开庭。
第二次开庭后,2008年11月12日,法院下达(2008)秭民初字第351号判决,判决田某和项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驳回原告索要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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