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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首次修改
宜昌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3年12月24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来首次进行修改。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幅度过半,草案增23条修改36条。拟重点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
现状
有些地方“信访不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行政诉讼面临的“三难”,最突出的是立案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许多行政行为,如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政治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等行政行为,即使严重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诉法明确将之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或未将之明确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受害人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到处上访,找各级党政领导解决。
数据
行政诉讼年均83168件
修正案草案扩大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
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今年五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诉法修改列入立法计划,昨天正式进入人大常委会初审,姜明安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预计,经过人大常委会两三次审议后有望通过和施行。
专家
干部履职也有“高压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当然是现行行诉法的问题:现行行诉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是采取正面列举和负面排除相结合的方法,正面列举的行为过窄,负面排除的行为过于宽泛,而大量既未正面列举,也未负面排除的行政行为和事项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法院因地方干预和其他各种原因对依法应予受理的案件也不予受理和对一些案件判决的不公均是导致‘信访不信法’的原因。这样的结果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老百姓不相信行政诉讼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愿意告。”姜明安说。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地方上一些官员在处理信访案件,特别是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乱批示,乱许诺,“花钱买平安”,吊起了许多访民的胃口。
对此,新华社发表文章称,行政诉讼法的大修,对于培养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将产生重大推动作用。通过行政诉讼的法治途径解决问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才能提高,知道要做出罚款、征地、收税等具体行政行为时也有“高压线”,必须三思而后行。
以群众角度而言,通过鲜活的“民告官”案例,也会知道自身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法治途径加以解决,从而运用法律、信仰法律。只有这样,我们距离“法治中国”才能更近一步。
修法
旨在化解官民矛盾
化解官民矛盾,修改行政诉讼法使其成为更好的“稳压器”。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已经无法与制定行诉法的年代同日而语。
据新华社报道,2013年9月,河南一家酒店的职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讨个说法。而法院却以“领导说不立案”为由让他们吃了闭门羹。
“立案难”是行政诉讼遇到的首要难题,现行法律设置的案件入口太窄,很多行政案件进不了法院。行政诉讼法修改与司法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与提高法院抗“不当干扰”能力密切相关。行政诉讼容易受到行政机关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关键。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的资料显示,近年来各方面都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过窄,很多行政案件因为不属于受案范围而不能进入法院,这不符合审判需求,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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