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周宗江律师帮助市民田某从某人寿保险公司成功取得保险赔款,这已是周宗江律师为其代理的第三起案件。从2010年秋至今,周宗江律师先后为其成功赢回三起案件。
第一场官司
旗开得胜,向区劳动局下属单位讨回工伤赔款。
2008年7月,田好大学毕业,9月进入我市高新区劳动局的下属单位任办公室科员。2009年4月的一天,田好在区劳动局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田好擦拭玻璃不幸将右手腕弄伤。当时,田好的工资并不高,工作也不稳定,手腕受伤对今后都会产生不利影响。经争取,市劳动局认定田好受伤属工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其工伤待遇一直无法落实。期间,田好及其家人也多次找相关领导,但直到田好离开该用人单位后半年,仍然未拿到赔款。
周宗江律师接受田好委托后,立即将用人单位起诉到劳动仲裁委,经开庭审理,用人单位负责人意识到及时支付赔款是其法定义务,开庭后不久,用人单位便将工伤赔款支付给田好。虽是在该劳动局起诉该局下属单位,但该局办案人员公正执行,第一场官司就这样顺利的结案,田好及时的拿到了赔款。
第二场官司
反败为胜,向知名酒企索回双倍工资。
田好的第二家用人单位,是宜昌知名的酒业集团。田好是参加该酒业集团举办的管理精英招聘会上被聘用的,职位是营销部长助理。进入该酒企工作后,单位没有和田好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多次调整田好的岗位,使其待遇一降再降,田好难以接受,双方便于2010年末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
田好感觉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便再次委托周宗江律师帮其维权。周律师认定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还应支付留存的部分工资等。遂整理资料申请仲裁。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酒业公司认为田好是与某下属营销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虽周律师据理力争,但该区劳动仲裁委仍认定田好与酒业公司不形成劳动关系,遂驳回了田好的赔偿请求。
面对不公裁决,周律师将该酒业公司起诉至区法院。针对酒业公司将田好的用人单位主体推至其下属营销公司的抗辩,周律师协助田好准备了大量证据,在详实的证据面前,一审法院判决田好与酒业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并判决酒业公司应当支付留存的工资,但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未影响到田好的实际权益,依然为其发放了工资,缴纳了社会保险,便驳回了田好主张因为未签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请求。
主张双倍工资再次失败,周律师屡败屡战,将此案上诉至宜昌中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便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调解,经法院多次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酒业公司对田好就双倍工资进行补偿。
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因为该公司在当地的影响力,致使仲裁和一审结果都不理想,虽二审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在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通过恐吓电话给当事人心理上造成了巨大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田好对能否取得赔款心存疑虑,并对其人身安全有所担忧,周宗江律师便驱车陪同田好到酒业公司领取了赔款。至此,经近两年的曲折诉讼,田好忧郁的眼神放晴了。
第三场官司
不战而胜,人寿保险公司主动赔偿保险金。
2012年10月,田好母亲不幸因患绝症离世。在办理完母亲的丧事后,田好想起母亲在2010年底购买了一份投资连结保险,便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工作人员接待了田好,表明田好母亲在购买保险时已经身患绝症入院,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身故保险金,只能出于人道退还保费。
周宗江律师经了解详细情况后,认定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田好作为受益人应当取得母亲身故的保险金,同意第三次帮助田好维权。
在保险公司收到田好的诉状后,其理赔部方经理与周律师进行了沟通,周宗江律师将本案相关法律意见进行了陈述,袁经理表示认同并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半个月后该人寿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三分之二的保险金,因为本案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要扣除三分之一的保险金。面对如此情形,周律师登门与该公司理赔人员进行沟通,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了田好的主张。这样,本次诉讼未经过开庭就实现了田某的请求,及时拿到了保险金,避免了漫长的诉讼战。
三案三胜,周宗江律师利用专业技能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赢得了委托人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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