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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情况分析及建议
更新时间:2007年8月1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逐年上升。2002年共收该类案件22件,2003年达44件,2004年1-9月已收40件。由于医疗侵权纠纷事关对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保护,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认定等方面亦有独特之处,处理起来有一定难度。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诸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总结。

一、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1、一般诊疗类。是指医院在对患者病情进行诊断、治疗及护理的一般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对病情认识不足、诊断失误、检查欠完整、护理不当、用药错误等。该类案件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如阮某因患喘息型慢性支气管炎就诊,医院给其服用心得安,致其原有病情加重,阮某诉诸法院索赔4万余元。
2、手术治疗类。是指患方认为医院方在手术中存在过错,致使自己的健康权、生命权等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手术中对其他器官的误伤及错误切除、遗留手术器械等异物于患者体内、手术引发其他病症等。如林某在手术过程中被医院误伤食道,造成食道瘘,需经常进行食道扩张手术方能进食半流质食品,林某要求医院赔偿450万元。
3、植入不合格产品类。是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而在体内植入人工产品,因植入产品的质量问题引发的诉讼。如唐某因骨折至医院治疗,医院使用了某公司提供的钢板为唐某施行了内固定术。后唐某因该植入钢板断裂而不得不再度入院接受钢板拔除等手术,为此要求某公司和医院赔偿损失。
4、使用血液、血液制品感染类。近年来,因患者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而感染传染性疾病的案件不断出现。在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系因输血引起,少数因使用血液制品引起,感染的疾病主要包括乙肝、丙肝以及艾滋病等。如董某为先天性血友病患者,有长期输血历史。2000年,董某因胃出血到医院进行输血治疗。后在对其进行血液常规检查时,发现其HIV-1抗体阳性。董某起诉要求医院赔偿29万余元。

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准确区分医疗事故案件与非医疗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而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非医疗事故案件是指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造成患者非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根据现行规定,对医疗事故案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决定赔偿数额,对非医疗事故案件,则根据医院方的过错情况,按照普通民法规范确定赔偿责任。因此,准确区分医疗侵权案件的性质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正确处理原告举证和被告举证的关系。一般侵权行为之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加害人过错、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均应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医疗侵权诉讼,《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对患者更为有利。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者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对于损害后果仍应由患者举证。
3、合理界定涂改、伪造病历资料与修改、补充病历资料的界限。医务人员为逃避责任,违背客观真实对病历资料的内容进行涂抹或者添加,该种行为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禁止,同时也因其不真实、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临床主治医师按规定负有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的职责,因此对于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病历资料记录时产生的笔误或疏漏,应当允许修改或补充。对于病历资料的违法伪造和合理修改之间的界限问题,法院审理中应予以特别重视。

三、医疗机构应完善的相关制度
1、医疗机构应完善病历资料的修改、补充制度。为防止有关医务人员伪造、涂改病历资料,避免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争议,医疗机构应健全病历资料的修改、补充规范。因医师笔误或上级医师审查需对病历进行修改,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使用不同颜色墨水书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字。如遗漏重要内容需要补记,医师应在发现后及时补记,位置与上次相关病程记录紧邻,注明补记时间并签名,也可以与上级医师同时签名。医嘱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
2、医疗机构应完善尸检书面告知制度。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侵权纠纷,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尸检。医疗机构应提高证据意识,在提出尸检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家属提出,并要求其出具书面意见。病人家属拒绝出具书面意见时,可以在当地警署、上级行政部门在场的情况下,向病人家属出具书面意见,并要求其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3、医疗机构应完善对患者的告知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告知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无法书面告知时,医务人员及其相关医疗服务人员应在事后进行忠实、详细的记录,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告知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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