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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人身损害赔偿>5岁孩子嬉戏广场被电击伤 相关管理部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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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孩子嬉戏广场被电击伤 相关管理部门赔

更新时间:2006年10月16日

   陈泽豪的奶奶怎么也没有想到,她带5岁的孙子在庐江中心广场游玩时,孙子的左手居然被广场上裸露的照明电线击成伤残。更令他们一家人没有想到的是,广场照明电线的管理者庐江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认为这是家长的过失,不愿承担任何责任。陈泽豪一家沉浸在悲痛的气氛中。去年8月5日,5岁的小泽豪随奶奶在庐江县中心广场游玩,看到广场上照明灯具低矮且灯头歪斜的样子,就好奇地用手去触摸灯泡。顿时,惨剧发生了,小泽豪的左手碰到了本不该裸露的照明电线,痛苦地摔倒在地。孩子的奶奶赶忙上前查看,小泽豪的左手已被电击得一片焦煳。送到县医院抢救,孩子的性命保住了,左手却被电得“面目全非”,手部神经已经坏死,无名指肌肉萎缩不能撑直。后经司法鉴定手指伤残为十级伤残。

  突如其来的伤害让小泽豪一家陷入了悲痛之中,他们想不明白,休闲广场如此低矮的灯具怎么让电线裸露在外无人管理,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这样的安全隐患为什么不及时消除?天真好奇的小泽豪就这样变成了伤残,而伤残将伴随他的一生,给他带来无尽的苦楚。为此,小泽豪的母亲找到了庐江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要他们给个“说法”。

  然而庐江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却认为这起受伤事件的发生与他们无关,该中心在给《关于陈泽豪左手指被电击致残的情况答复》中认为,广场灯具是公益设施,且设置在花坛中心,每个人都不应该践踏花坛,更不应该攀爬灯具设施。当小泽豪触摸灯具时,他的监护人就应该意识到这有危险性并将其及时带离。监护人没有这样做,所以应该是监护人负全责。

  小泽豪的家人对此不能接受,他们一纸诉状将庐江县建设局和市政管理所告上法庭,要求市政管理部门赔偿人身损害2.3万元。庐江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解。8月30日记者获悉,庐江县建设局和市政管理所最终赔付了陈泽豪一万多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广场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管理者应该对人们的安全负责,作为管理者市政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对广场不安全的地方进行维护和管理,造成了小泽豪受到伤害,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当然,小泽豪的奶奶作为临时监护人,没有及时阻止小泽豪攀爬触摸灯具设施,对其被电击伤亦存在着过错,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管理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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