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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坠楼身亡 前男友赔偿15万元
作者:黎健 于春燕 发布时间:2007-07-26 16:25:13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王先生因消极言辞致使女友小琬(化名)坠楼身亡,小琬父母梁先生夫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被告王先生对小琬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小琬生前与王先生是恋爱关系。2006年11月12日,小琬自海淀区东升逸成东苑某号楼某房间坠楼死亡。事发后,海淀公安分局进行刑事调查,确认不属于刑事案件。事件发生后,王先生向小琬父母支付10万元。小琬父母现以王先生在小琬坠楼前与其发生争吵并实施暴力,对其嘲笑、刺激、侮辱以及于小琬坠楼后对其消极放任、不尽救死扶伤义务等侵害行为为由,主张王先生对小琬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39.9万余元。而王先生对小琬父母主张的侵害事实及与小琬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否认。
法院调取了公安部门的调查材料,从王先生在公安机关给其所做的两次询问中可以确定,王先生在小琬欲跳楼前表现情绪低落、消极的状态下,王先生已经注意到,但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采取任何应对措施,且再次表达了消极言辞。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证实所主张的全部侵权事实。王先生在庭审中对当时的言辞、动机、语调等均作出了相应解释,但该解释没有达到合理的程度并佐以相应证据。王先生在刑事询问中还确认此前曾发生过类似欲跳楼被阻止的事例。王先生不仅应该对小琬的行为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有相当程度的预见,而且对自己的言行可能对小琬作出错误选择所产生的影响应有相当程度的预见。王先生的言辞对于小琬坠楼死亡的后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故判决其承担次要责任。而小琬作为成年人应以理性的方式面对感情问题,也应对自身的轻率举动及后果有充分的判断,但其执意作出错误抉择,其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梁先生夫妇死亡赔偿金15.9万余元,其中10万元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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