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 动 合 同 中 的 企 业 风 险
更新时间:2006年10月16日
一、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注意审查的事项:
1、 劳动者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企业在录用员工时应注意询问并审查该员工与原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凭证。能够证明员工与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的凭证通常有:终止、解除劳动通知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他。
一旦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该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起诉则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所招聘的人员含金量越大这种风险就越大。
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1、《劳动法》第99条2、《关于实行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第354号文件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 被录用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高科技人才是否会涉及到原企业商业秘密问题?
对于录用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关键技术人员、科研人员,一定要注意询问审查其是否与原用人单位订有保密协议以及其向企业提供的重要信息是否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之嫌。
企业明知被录用的人员承担了原单位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并以获取有关技术秘密为目的故意聘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规定:〈〈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8条
3、 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劳动者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企业为避免员工跳槽或擅自离职,往往在签署合同的同时要求员工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物品或者扣押员工各种证件以达到挽留员工的目的。劳动部对此问题专门作出规定,此种行为属违法行为。
事实上,保证金并不能起到保证作用。企业应该靠提供给员工的待遇、企业文化和凝聚力吸引人才。
相关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
二、企业在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对合同中所涉及的下列内容应予以重视:
1、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在试用期内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如果感到不理想均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即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接受了单位的培训,用人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费用。
虽然是试用期,但是企业在试用期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市劳动局定期公布);并且应该给员工上保险。
另外,企业对试用期的约定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法定期限是: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除此以外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合同期限的约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多长一般是企业依据自身特点以及业务需要并和劳动者协议一致订立的,在这里特别提醒企业应谨慎对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报酬的约定: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不得克扣员工的工资:
企业不得克扣员工的工资。如果由于员工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部分作为赔偿,只是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保险条款:员工只要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给员工上保险,与工作时间长短无关。
6、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条款:
企业通常会对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同时也要有意识在〈劳动合同〉中对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进行保密约定或者竞业约定。如单位可以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竟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相关规定:《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经济补偿:
企业在与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除了劳动合同到期或双方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外,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企业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不同原因分为三种情况: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下列情况企业也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且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企业经济性裁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quot;
(二)为保护劳动者利益,〈〈劳动法〉〉规定了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及其责任:
(一)企业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故意拖延不签署劳动合同;
2、拖欠克扣职工工资;
3、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4、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进入本企业。
企业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违反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 将本单位商业秘密泄露;
3、 擅自离职等。
企业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赔偿、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劳动争议及其解决途径:
企业与员工在履行劳动过程中常发生各种纠纷争议,作为企业应对劳动争议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简单了解:
首先,哪些属于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办法》(93年8月1日实施)中规定:
a)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b)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c)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d)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此外,〈〈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中将劳动争议范围做出以下更详细的规定: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企业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3、 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资(含津贴和补贴)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 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5、 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集体福利费、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6、
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限参加各类学校和各种技术培训班、进修班的培训及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
7、 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
8、 因履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其次,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要特别注意两点:
1、劳动争议解决途径的特殊性: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
2、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60天则丧失胜诉权。企业一旦与员工发生了劳动争议,能够协商解决当然好,但如无法达成一致则提醒企业一定要注意60天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劳动仲裁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