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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赠品致人损害商场担责 作者:李贤森 转贴自:中国普法网 更新时间:2006年10月16日 【基本案情】 杨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百多元物品,商场为答谢顾客,规定凡一次性购物满58元的,可以送一瓶沐浴露。杨女士便得到了一瓶免费的沐浴露,回家使用后,造成皮肤红肿感染,用去医疗费三千多元。后经鉴定,该沐浴露不符合质量标准,属伪劣产品。因商场拒赔而成讼。 【分歧意见】
该案在审理中,对其责任的认定上,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杨女士与商场是赠与合同关系,在该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按合同责任来承担。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赠与的沐浴露造成受赠人的损害,依法不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杨女士受赠沐浴露是基于消费产生,虽有赠与行为,但该行为带有附加消费性质,当附加消费因存在瑕疵造成消费者损失时,应按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法理评析】
一个行为要认定它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主要看:一是这种行为的基础是基于合同规定还是基于非合同规定。因合同约定行为产生的责任主要为合同责任,非因合同行为产生的责任则主要为侵权责任;二是合同责任的行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合同缔约人,是特定的人,而侵权责任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非特定人;三是合同责任的行为主要是双方行为,而侵权责任的行为主要是单方行为;四是合同责任侧重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是着重于行为本身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产生的责任。前者主要是承担违约责任,后者则主要是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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