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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宗江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借款纠纷案 宜昌律师网 2009年10月10日 2008年8月1日,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某金融机构借款本金13854元及截止2008年7月22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0800.80元,合计44654.8元。 张某在收到判决后满脸忧愁,明确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委托周宗江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宜昌中院开庭审理,周宗江律师指出:其中一笔借款35000元,唯一的证据----借据上没有张某本人的签名,只盖有一枚张某名称的私章不能证明是张锐借的款。另一笔借款3700元已经清偿,是因为时隔十年还款凭证无法找寻。而且本案被上诉人 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审理结束后,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支付借款本金3700元,某金融机构放弃其它诉讼请求(40954.8元)。 这样,一宗借款合同纠纷得以结案,张某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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