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依法治县和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战略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灌南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灌南县法律服务市场健康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设立,住所和税务注册地在灌南县辖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及其执业律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鼓励县内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县内律师事务所吸引外地户籍律师到我县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按每吸引一名外地户籍律师给予所在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20000元;给予引进律师生活补助每年10000元,共补助3年(引进律师在灌南县从事执业律师期限不得少于3年)。在外地执业的原灌南籍律师回灌南执业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条 鼓励外地律师事务所到我县开设分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到灌南县开设分所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的办所补助;对分所执业律师超过1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0元办所补助。“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在灌南县开设分所且执业律师达10人以上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另增加补助100000元、50000元补助。第五条 扶持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发展。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次年起按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上年度在灌南县缴税入县级库额的10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二)执业律师不到5人但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律师事务所。第六条 给予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租房补助。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县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租赁办公用房面积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一)租赁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不足2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二)租赁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本数)的,每年给予10000元补助。律师事务所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在获得补助后3年内不得出租、转租,不得改变用途。第七条 鼓励发展公司律师。县内国有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引进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才到企业担任公司律师的,每引进一人奖励企业20000元,引进律师在灌南县从事执业律师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八条 鼓励县内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取得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奖励金及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对本县户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县执业的社会专职律师,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律师,从获准执业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第九条 支持财政供养公职人员辞职后加入执业律师队伍。县内财政供养公职人员辞职担任县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不受辞职就业的回避期限限制,并给予30000元奖励。领取本奖励金的公职人员在县内从事执业律师期限不得少于5年。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检察官、法官辞职担任执业律师的,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执行执业回避制度。第十条 给予律师人才管理政策支持。到县内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的人员,纳入人才队伍管理,享受灌南县人才管理方面的相关待遇。非灌南县户籍律师的适龄入学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与灌南县户籍同等待遇。第十一条 符合本奖励扶持政策的同时,又符合灌南县其他政策中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但不重复的原则申请奖励扶持。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奖励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列入县司法局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补助政策的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持相关凭据到县司法局申领,县司法局会同税务、财政部门审定后予以发放。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收回补助、奖励,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