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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起宜昌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0-01-03 12:04:11      

  2020年1月1日起,宜昌正式告别农村居民人身损害按农村标准获得赔偿的历史。2019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34455元。2020年元旦之后发生的侵权事故,如导致死亡,则死亡赔偿金城乡统一为689100元(2020年5月后会更新标准)。在这之前,农村居民则只能获得299560元的死亡赔偿金,两者相差甚远,农村获赔额只有城市标准的43.47%。


      宜昌律师周宗江认为,这对于保护农村居民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推动法治进程具有重大意义,也使“同命不同价”这一争议多年的问题,终于得到改进。周宗江律师还呼吁,法律应当不断完善,不断增加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并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力度,以使侵权行为尽可能少发生。


     近日,湖北省高院发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起,湖北省范围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开始实行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不再根据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区分赔偿)。这意味着湖北省赔偿标准城乡差异成为历史。


      需要注意的是,其试点适用案件范围是: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上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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