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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宗江律师成功代理村道缺陷致重大交通事故向政府索赔案

发布时间:2016-01-21 14:22:58      

周宗江律师成功代理我省首例村道缺陷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案

 

交通局担责40%赔偿百万  村民均按城镇标准获赔

 

   悲惨事故,车辆坠涯6死2伤

    2013年3月30日,各大媒体均对本案重大交通事故作了报道,其中一条新闻如下:

(记者王夙志、刘川鄂)3月30日18时40分许,**县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7座小型面包车在**县**镇**村路段翻下山崖,其中1人在车辆坠崖前跳车逃生,6人死亡,1人重伤正在抢救。

  …… 经初步调查,**镇**村制茶户秦某当日驾驶车牌为鄂****的面包车,从**镇**村采茶回家途中,在**村村道安子沟处撞破路边护栏,坠入100多米深的悬崖。6名死者是**镇**村、**村村民,均为女性。司机秦某重伤。

  上访无果,委托律师诉讼维权

   痛失亲人的人们顾全大局,及时对亲人的遗体进行了安葬。在面临赔偿问题时,才发现索赔无门。因为司机受重伤还躺在医院里救治根本无力赔偿。家属们找到当地相关部门,希望能够获得赔偿,但遭到拒绝,各部门均称自己无责任。家属们便到县政府、市政府进行上访,家属们还聚在一起到县城进行举牌抗议。几个月过去了,所有的信访均转当地镇政府,镇政府除了能安抚一下家属们情绪外,对赔偿事宜无能为力。

   绝望的家属们最终决定诉讼维权。其中一位家属是某高校博导教授,经人介绍本站周宗江律师后便进行了电话交流,之后6位遇难者家属们又与周律师进行了面谈,(www.hblvshi.com)一致同意委托周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事务。

      一审判决,道路部门担责40%

   周律师受理本案后,进行了全面调查。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面包车司机秦某负全责,从传统赔偿思路对其索赔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其本人也是农民经济状况欠佳,且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必然面临漫长刑期,其根本无力赔偿。周律师于是把调查重点放在道路方面。经调查,事发路段属当地斥巨资扩建的村道,为此在一些媒体上进行了报道。但在当地交通局对口支援该村扩建道路过程中,施工主体将设计为混凝土浇筑的防护栏用空心砖堆砌,明显不符合设计标准。经查阅公路工程标准,事发道路应为四级道路,但防护设施明显不符合标准。(www.hblvshi.com)于时,周律师将本案索赔对象主要定位于道路相关部门。

   2013年7月18日,当地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经过一整天的辛苦审理,双方分歧巨大。受害一方认为六名遇难者虽均为农村户口,但其中一名遇难者常年在城镇居住,因此均应按城镇标准赔偿。同时认为,县交通局、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作为事发村道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县交通局认为其非本案道路建设单位,仅为对口援助单位提供建设资金,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地镇政府也认为自己非道路建设单位,且财力十分有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村委会认为本案道路是村道,无强制标准,故道路不存在缺陷,无过错也无违法行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认为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应由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其不存在违法违约行为,事发路段不存在缺陷且已验收交付,(www.hblvshi.com)之后责任应由维护单位承担,且不是实际施工人,并申请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

     2013年11月,当地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一审法院采信周律师关于道路责任主体的意见,认定县交通局、镇政府和村委会和村道建设单位互负连带责任,对本案损失承担40%责任,肇事司机承担60%责任。但对周律师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意见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中遇难者吴某生前确实经常到海南三亚市随其夫其子务工地居住、生活,但其在该居住地没有务工或经商行为,亦无其他收入来源,且系在返回住所地从事获取收入的劳动活动的路途中遭遇伤害,故其家属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额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农妇命同市民价

   因为我国城乡统计标准相差将近三倍,一审法院判决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使每位遇难者的损失总额约20万元左右,而司机承担的部分又无力履行,可以得到的赔款十分有限,家属们对该结果难以接受,于是提起上诉,(www.hblvshi.com)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作为被告方的县交通局也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3月,宜昌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周律师着重强调对本案应当适用城镇标准,从证据事实方面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证。开庭后,宜昌中院多次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希望能够调解结案,但当地政府拒不同意调解,使本案不得不判。

   2015年2月10日,宜昌中院送达二审判决。二审判决采信了周律师关于本案死亡赔偿金适用城镇标准的意见,从而使每位遇难者赔偿金额达到45万元以上。

   律师感悟,法治让未来更美好

    通过近两年的辛苦工作,本案终于有了一个令委托人比较满意的结果,周律师感悟颇多:

    信法比信访更靠谱。本案是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在农村,受害者也多是农村村民,作为村民,第一反应就是找政府走信访途径,虽然信访对化解矛盾有重要作用,但在类似本案的一些个案中,特别是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中,法律可能比信访更有用更好用。本案家属多次上访,但当地相关部门一直不同意补偿也不同意调解,案件最终判决结案,可见最终起作用的还是证据和法律。(www.hblvshi.com)其实如本案部分家属一样很多人对法律缺乏信任,但通过一系列个案的公正处理,社会大众会逐渐恢复对法治的信仰。

   法律完善使司法有法可依。本案道路存在缺陷,对于道路缺陷所致事故赔偿,最高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www.hblvshi.com)从而,使受害者要求道路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有了明确依据,使受当地影响的一审法院也不得不判决当地交通局、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在一些具体法律适用上还存在一些空白,这需要我国在立法工作上继续加强,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已有明确说明,相信立法工作会做的更好。

   本案借鉴意义重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车辆保有量越来越大,农村道路里程也越来越长,但隐藏其中的风险也越来越多。本案除启示司机在农村道路行驶时必须格外谨慎外,也启示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公路标准设计、建设道路,否则一旦因此发生事故将难逃法律责任。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法治在我国显得日益重要,正如本案一样,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信仰法律(www.hblvshi.com),随着立法、司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各类主体守法意识不断加强,相信违法行为会越来越少,被侵权者权益会得到更好保护,我们所处的社会会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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