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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货款,周律师代理起诉讨回!

发布时间:2018-08-06 19:50:46      

       九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常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多万元,经多次催讨拒不支付。常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周宗江律师启动诉讼讨债程序。一审法院宜都市法院判决九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据实支付货款本金,但对逾期付款利息支持额度明显较低。周宗江律师遂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二审中,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货款本息金额达成调解协议,并立即履行到位。

 

       本案一审判决书(来源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356d7c65dd04b6da42ba8490133c641)如下:

 

     

 

 

 

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581民初1417

 

原告:常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国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江,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九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诉被告九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伟康、周宗江,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家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气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52039.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17630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61760元,之后逾期付款利息以452039.86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称事实理由为:2013年以来,常州市新东方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公司)、原告电气公司、被告新能源公司建立光伏接线盒买卖合作关系。自20131015日至2015925,被告与电缆公司、原告签订多份《采购合同》,每份合同均对所购光伏接线盒的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及期限等作出约定。所有合同约定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电缆公司和原告均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光伏接线盒,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587日,三方对所欠货款进行核查:截止201586日,被告差欠电缆公司货款443039.86元,差欠原告货款134000元。电缆公司将443039.86元应收货款转让给原告,转让后被告共差欠原告货款577039.86元。三方对核查内容予以书面确认。经反复催讨,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并于20161011日向原告支付了最后一笔货款50000元。至今被告仍差欠原告货款452039.86元拒不支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立即付清全部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新能源公司辩称:原告现在要求付清全部货款没有道理,现在货物尚处于质保期,光伏组件的质保期是10年,原告提供的光伏接线盒有一些质量问题,本金不能全部支付,利息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13份采购合同、201587日三方确认函、明细分类账及付款明细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13份合同里约定的质保期一年认为与工信部十年质保期标准不一致,提出应依照国家标准。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抗辩的质保期问题结合有关法理予以认定。对有争议的其他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2017518日原、被告双方关于还款的函件,来证明虽然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但被告差欠原告货款452039.86元。被告认为该协议没有最终确认,不符合证据要件,不能作为证据,只能证明双方有过沟通。本院审查认为,该函件系以协议形式反映,是原告向被告提出,被告未予承诺,故该函件的内容不能证明相关事实,被告认可双方有过沟通,本院对双方曾于2017518日进行沟通协商的事实予以认定,对该证据的内容不予采信。2、被告提交工信部2013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号)一份,以证明光伏组件的质保期不应低于10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1年不符合国家规定,现在光伏组件还应处于质保期,不应付给原告货款。原告认为该规范不是国家强制标准,只是行业参考标准,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质保期是十二个月,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虽然2013916日工信部公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号)已经于2015325日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替代并宣布同时停止执行,但第五部分《质量管理》中对于质量管理内容没有变化,均规定(三)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5年,质保期不少于10年,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5。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时间跨度正是本案原、被告买卖交易期间,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作为本案裁判的依据,本院对此文件予以采信。3、被告提交2015729日九州**博乐市新能源有限公司给被告关联企业的复函,以证明原告提供的光伏接线盒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对该函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任何公司盖章,只是复印件;关联性也有异议,不是原告方提供的接线盒有质量问题,接线盒是被告自己安装粘贴在光伏板后面,接线盒脱落是被告安装的问题,通过函件本身也看不出是原告提供的产品用在客户方,被告从未向原告说过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这份复函涉及到“光伏组件背板接线盒脱落”两个问题,一个是背板接线盒尺寸不符,二是接线盒背板脱落,从原、被告合同约定可知,原告所供产品的规格型号都是被告指定的,尺寸不符不是原告的责任;接线盒背板脱落属于粘贴安装问题。该复函不能证明“光伏组件背板接线盒脱落”是因为原告供应的接线盒质量问题导致,也未能证明上述接线盒就是原告的产品。本院对本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16日至20131210日,被告新能源公司(甲方)与案外人常州市新东方电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七份,约定被告向案外人电缆公司购买光伏接线盒,并对所购光伏接线盒的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及期限等作出约定,总交易价值321万元。其中,2013916日后签订合同六份,交易金额216万元。合同均约定:验收质量标准及处理方式:按相关国家标准验收货到3日内进行外观验收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十二)月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答复,并于48小时派人至现场协商确认,否则视为认可甲方做出的事故记录以及原因认定;虽初步验收合格,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生产设施的损失和利润损失;以上违约责任一旦出现,甲方可以在乙方的质保金、款项物资中直接抵扣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60%,剩余40%货到票到90天付清

 

2014721日至2015925日,被告与原告电气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六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光伏接线盒,并对所购光伏接线盒的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及期限等作出约定,交易金额152.0875万元。除验收质量标准及处理方式、付款方式有变化外,其他约定与上述同案外人交易合同内容相同,约定:验收质量标准及处理方式:合同相关条款验收结算方式及期限:款到发货

 

合同签订后,案外人和原告均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光伏接线盒,被告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201587日,案外人电缆公司、原告电气公司、被告新能源公司三方对被告所欠货款进行对账核查:截止201586日,被告差欠电缆公司货款443039.86元,差欠原告货款134000元;同时确认,电缆公司将443039.86元应收货款转让给原告,转让后被告共差欠原告货款577039.86元。三方对上述核查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盖章。之后原、被告之间继续合作,分别于201587日和2015925日发生两笔买卖交易(已包括在前面阐述中)。经原告催讨,被告又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并于20161011日向原告支付了最后一笔货款50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被告仍差欠原告货款452039.86元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同时查明,上述十三份合同中,都未约定质保金的具体数额,也无逾期付款支付利息的约定。201610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息4.35%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约定质保期十二个月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行业规范条件规定组件质保期不少于10年的理解问题。综合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号)、《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光伏产品即太阳能电池产品,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也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光伏产业对调整我国能源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属于清洁能源。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光伏产品质量,推动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加快光伏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升级,保障用户及投资者利益,除颁布上述规范性文件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20142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410号),规定三、现阶段光伏产品检测认证的产品范围,包括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汇流设备、储能设备以及独立光伏系统等,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情况适时扩大检测认证产品范围。”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新能【2015194号)、《关于提高主要光伏产品技术指标并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32号)两个规法性文件也明确规定二、严格执行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光伏发电项目新采购的光伏组件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相关产品技术指标要求”、“自201811日起,新投产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产品供应商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太阳能电池组件接线盒是介于太阳能电池组件构成的太阳能电池方阵和太阳能充电控制装置之间的连接器,是一门集电气设计、机械设计与材料科学相结合的跨领域的综合性设计。太阳能电池组件接线盒在太阳能组件的组成中非常重要,主要作用是将太阳能电池产生的电力与外部线路连接。接线盒通过硅胶与组件的背板粘在一起,组件内的引出线通过接线盒内的内部线路连接在一起,内部线路与外部线缆连接在一起,使组件与外部线缆导通。接线盒内有二极管,保证组件在被挡光时能正常工作。从上述光伏产品特性及国家规定分析,本案案涉产品应适用产品质量严格责任,《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虽然是以部门规章形式制定的行业标准,也应适用于本案。本案原告和被告在买卖合同约定的十二个月质保期,远远短于组件质保期不少于10年的国家技术指标规定,应视为约定无效。但因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质保金数额,故被告关于产品尚在质保期内不应给付下余全部货款之反驳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依约供应了产品,被告理应依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52039.8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应支付截止2017630日逾期付款利息161760元,之后逾期付款利息以452039.86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被告辩称因无利息约定故不负担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规定,原告要求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理应支持。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是20161011日,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61012日起计算,至2017630日为452039.86×4.35%÷365×1.5×262天=21172.18元。之后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息4.35%1.5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常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452039.86元。

 

二、被告九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1012日起至201763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1172.18元。201763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息4.35%1.5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常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入本院指定的以下银行专户。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账18×××6565;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只收取49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九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5元(在给付前述应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原告常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4元。本案保全费3620元(原告已交纳),均由被告九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在给付前述应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友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向小庆

 

 

 

二审调解文书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994f069dc894cfd8997a95f01311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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