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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牢狱之灾的教训-------千万不要与醉酒女发生性关系!

发布时间:2023-06-11 20:47:01      

 

    几个女子一起吃饭,其中一名女子因醉酒随即称想要渣男,没想到其他几名女子当了真,真叫了一名男子将女子带走,两名男子与醉酒女发生性关系,两级法院判决两名男子构成轮强,分别获刑9年和7年。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9年5月23日21时许,余某欣、魏某凤、彭某、杨某琴和被害人冷某一起在雅安市雨城区余某欣家中吃饭、喝酒,冷某醉酒后称“要渣男”,余某欣、魏某凤、彭某、杨某琴商量让雷某雄将冷某接走,并与冷某发生性关系。随后由余某欣给雷某雄打电话,为使雷某雄相信冷某确实醉酒,魏某凤、彭某拍摄冷某醉酒后睡在地上的视频后通过微信发给雷某雄。雷某雄搭 乘出租车来到余某欣家,并在余某欣的帮助下,将处于醉酒状态的冷某抱上出租车,魏某凤、杨某琴让余某欣将冷某手机开启为飞行模式。雷某雄搭乘出租车将冷某带到雨城区大众路,因冷某在出租车上呕吐,雷某雄将冷某扶下车,冷某醉倒睡在街边。后雷某雄再次搭乘出租车将冷某带至雨城区某酒店,趁冷某醉酒之机,连续两次与冷某发生性关系,还拍摄了冷某赤裸身体以及与冷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他人。凌晨1时许,雷某雄离开酒店帮朋友调解纠纷时,将与冷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给郑某等人观看,郑某提出要去与冷某发生性关系。凌晨2时许,雷某雄回到酒店房间,趁冷某醉酒之机,第三次与冷某发生性关系。雷某雄离开酒店房间后,处于醉酒状态的冷某赤裸身体走出房间睡在一杂物间。郑某通过微信与雷某雄联系后来到酒店,雷某雄将房卡拿给郑某,并告知房间号后离开酒店。郑某随后进入房间,发现房间内没有人,便告知雷某雄前来查看。雷某雄回到酒店在杂物间找到冷某,将冷某抱回房间并告知郑某后离开。郑某再次进入房间,趁冷某醉酒之机与冷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酒店。

 

    2019年5月24日,雷某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余某欣、魏某凤、杨某琴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5月25日,郑某得知公安民警在通过自己母亲找自己后在家中等候,公安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5月28日,彭某在得知公安民警在找自己后,主动与公安民警联系愿意配合调查,公安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雷某雄苹果X手机1部。

 

    审理期间,余某欣的家属,以及魏某凤、彭某与被害人冷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冷某出具了对余某欣、魏某凤、彭某的书面谅解书。

 

    另查明:2019年12月9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诊断,杨某琴超声提示妊娠,诊断中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雷某雄、郑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之机,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余某欣、魏某凤、彭某、杨某琴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之机,电话联系雷某雄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雷某雄、郑某直接实施强奸冷某,系主犯,余某欣、魏某凤、彭某、杨某琴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雷某雄、郑某、余某欣、魏某凤、彭某、杨某琴自首,余某欣的家属及魏某凤、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对雷某雄、郑某、余某欣、魏某凤、彭某可减轻处罚,对杨某琴可从轻处罚,可对余某欣、魏某凤、彭某、杨某琴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雷某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二、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杨某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被告人余某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五、被告人魏某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六、被告人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雷某雄苹果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上诉情况:

    雷某雄及辩护人提出:1.雷某雄与被害人冷某发生性关系不违背冷某的意愿,冷某在“要渣男”、入住宾馆和发生性关系时均意识清醒,雷某雄是在发生“一夜情”的心态下与冷某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冷某表现配合,结果也与冷某“要渣男”所追求的效果一致,因而雷某雄不属于强奸;2.雷某雄帮助郑某与冷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郑某与冷某发生性关系未超出冷某“要渣男”的要求;3.即便雷某雄帮助郑某与冷某发生性关系成立共同犯罪,雷某雄也仅属于强奸罪的从犯;4.雷某雄和郑某没有轮流强奸冷某的共谋,雷某雄的行为不是强奸,二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是两个强奸行为,因而也不属于轮奸;5.被害人冷某大量饮酒后多次提出要找“渣男”,对于该案的发生具有过错;6.被害人冷某的陈述前后矛盾,真实性存疑,事后冷某表现异常,是否另有隐情没有查明;7.雷某雄临时起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一审量刑畸重,请求二审重新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原审被告人郑某提出,因为雷某雄平时爱嫖娼,自己当时以为被害人与雷某雄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所以也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原审被告人杨某琴、余某欣、魏某凤、彭某对原判决均无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雄、原审被告人郑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冷某醉酒之机,二人轮流与冷某发生性关系;原审被告人杨某琴、余某欣、魏某凤、彭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冷某醉酒之机,电话联系雷某雄使之与冷某发生性关系;雷某雄、郑某、杨某琴、余某欣、魏某凤、彭某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在雷某雄与杨某琴、余某欣、魏某凤、彭某的强奸共同犯罪中,雷某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琴、余某欣、魏某凤、彭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在雷某雄、郑某轮奸的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地位基本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根据二人具体强奸行为的不同在量刑时有所区别。案发后雷某雄、郑某、余某欣、魏某凤、彭某、杨某琴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余某欣的家属、魏某凤、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雷某雄、郑某、余某欣、魏某凤、彭某减轻处罚,对杨某琴从轻处罚,并可对余某欣、魏某凤、彭某、杨某琴宣告缓刑。

 

    对于雷某雄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冷某表示‘要渣男’,雷某雄持发生‘一夜情’的心态,与冷某发生性关系不违反其意愿,冷某意识清醒,行为配合,事后表现异常,不构成强奸罪”及郑某所提“以为被害人与雷某雄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自己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见,经查,在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能证明被害人冷某在大量饮酒后表示“要渣男”及此后被雷某雄带走、先后与雷某雄和郑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已处于酒醉及意识不清的状态,无法有效表达自己意愿并失去保护自己的能力,雷某雄在此情形下趁机多次与被害人冷某发生性关系,郑某也趁机与冷某发生了性关系,冷某苏醒后察觉异样并在与雷某雄协商无果后选择报警。一审期间雷某雄、郑某对该相关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雷某雄、郑某具有强奸的主观目的并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实施了奸淫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强奸罪,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雷某雄及辩护人所提“雷某雄帮助郑某与冷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即便构成强奸罪雷某雄也属从犯,不属于轮奸”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雷某雄在自己实施强奸冷某的行为后,将冷某提供给郑某,帮助郑某趁冷某酒醉意识不清而强奸冷某,郑某的行为也已构成强奸罪。雷某雄在自己强奸冷某后又帮助郑某强奸冷某,郑某对此也明知,二人对于轮流强奸冷某既有主观认知又有客观行为,属于轮奸,且轮奸中雷某雄的主观恶性更大、实行行为更多,不属于从犯,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雷某雄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雷某雄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一审量刑畸重”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冷某大量饮酒使自己醉酒并失去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进而给了雷某雄、郑某可乘之机,但并不与其将遭受强奸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雷某雄带冷某到达宾馆后,先后数次与冷某发生性关系,还拍摄强奸冷某的视频,将视频通过网络发送给他人以及直接展示给他人观看,甚至还将冷某提供给郑某强奸,使得冷某遭到二人轮奸,对冷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一审在认定雷某雄自首等情节的情形下对其减轻处罚,对于雷某雄的量刑已属较轻,对于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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