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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湖北宜昌交通事故赔偿网 2009年8月19日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即将提请今年8月23日至28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据透露,该草案涉及醉酒驾车,“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

  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政协委员就酒后、醉酒驾车提出提案,建议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罪名,并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修改。

  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设立“危险驾驶罪”是通过惩罚达到预防目的

  “就在媒体报道《刑法修正案(八)》中拟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前两天,我收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我提案的书面答复,表示将考虑将我的建议列入立法规划。”施杰告诉记者,他对这一建议这么快得到采纳而感到兴奋。

  不过,他也注意到了有一些人对此提出的异议:有人提出,这是对一项犯罪行为制定多个罪名,容易让司法机关陷入“择刑而判”的误区;也有人提出,设立这一罪名难免会打击面过大。

  对于这些担心,施杰认为大可不必:“立法是为了降低酒后或醉酒驾驶的人对社会上不特定人群造成伤害的风险,也是为了避免出现更多的‘孙伟铭’。增设这条罪名,如同是在很多喜欢喝酒又喜欢自驾车的人头上悬了把剑,借此达到预防酒后驾驶的目的。”

  施杰认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对当前的法律实务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一旦设立危险驾驶罪,酒后、醉酒驾车即构成行为犯罪,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这类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必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要件。这样一来,相比以往对这类行为仅处以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对驾驶员起到更有效的震慑作用。”

  “除了酒后、醉酒驾驶外,法条中也应涵盖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如在城镇道路上飙车等。对于这类行为的惩处,则应根据其情节不同,适当量刑,我建议最高刑罚应在有期徒刑2年以内。”施杰还提出,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严重伤亡后果的行为人,法律应予严惩,最高可判处其无期徒刑。

   对于即将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施杰还建议,在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同时修改现有的“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要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这有利于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为遏制酒后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惩防体系。”

  上海市人大代表薄海豹:应明确餐饮娱乐场所的劝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国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的处理主要是“扣证、罚款、拘留”;对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责任人要承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如果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承担7年以上刑事责任,“判罚显得偏轻”。而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则必须认定肇事者主观上属于放任故意行为。

  薄海豹认为,“醉酒驾车无异于向马路上的无辜人群发射‘散弹’,这个行为本身就极具危害性。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也因此显得格外必要。”

  事实上,目前已有许多国家对醉酒驾驶课以重典。例如,近几年日本增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具体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等多项罪名,除了对酒后驾车者本人严加惩处外,还对提供酒水、车辆以及同乘人员实施处罚;在新加坡,酒后开车初犯者将被罚款1000至5000新元或入狱6个月以下;再犯者则被罚款3000至1万新元,并被判入狱12个月以下;屡犯者则可被判支付高达3万新元罚款,并入狱3年。

  有了法,如何执行也是关键。他认为,光通过立法来重惩醉酒驾驶行为人还不够,应当把饭店、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也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这些场所有义务阻止喝酒者开车离开现场;如果驾驶者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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