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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也按城镇标准赔偿

记周宗江律师为点军农民成功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死亡赔偿金一案

2007年10月12日

 

       2006323,宜昌市长江八码头发生一起汽车坠江的安全事故,造成包括赵某、乘客王某两人死亡,车辆严重毁损的后果。

   周宗江律师接受遇难司机家属的委托,以雇员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至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司机赵某是在为雇主姚某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死亡赔偿金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还是按农业居民标准赔偿。被告雇主律师认为,赵某是农业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赔偿,即死亡赔偿金六万余元。原告代理律师周宗江认为,赵某虽是农业户口,但一直在城镇从事驾驶工作,其收入来源和消费支出均在城市,经常居住地是在城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的规定,应按城镇标准赔偿即赔偿死亡赔偿金196060元。

   2006年5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采信了周宗江律师按城镇标准赔偿赵某死亡赔偿金的代理意见。

   因为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相差近三倍,所以按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很好的维护了死亡者家属的权益,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三峡日报》也对本案作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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