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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农民不幸遇车祸,法院判决按城镇标准赔偿 宜昌交通事故赔偿网 2009年7月12日 2007年10月11日,湖北松滋县某村70岁农民伍某在宜昌市东山大道125队门前路段过人行横道,被明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倒地。经三峡大学仁和医院诊断为:1、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1-8肋、11-12肋);2、右侧血气胸伴皮下积气、肺挫伤;3、右侧锁骨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住院57天,行右肺中下叶修补、右肋骨,右锁骨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术。 伍某治疗终结后,伍某的子女在与肇事方协商赔偿时,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在伍某的一个亲属,法学院周教授的介绍下,伍某的子女找到周宗江律师,委托周宗江律师代理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周宗江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询问当事人。得知伍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宜昌城区已生活工作多年,受伤严重还需要后期治疗等事实。周宗江律师便协助伍某到法医鉴定所进行了伤残鉴定和后期治疗费鉴定,鉴定结论为:伍某伤残程度为九级,后期治疗费为15000元。周宗江律师还和当事人一道调取了大量伍某在宜昌市工作生活的证据。 调取了大量证据后,周宗江律师拟好诉状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起诉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虽被告方对伍某在城镇居住工作等事实提出异议,但确凿的证据足以证实,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之规定,合议庭采纳了周宗江律师的代理意见,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2008)伍民初字第89号判决支持了原告按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和后期治疗费等诉讼请求,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000元,扣除已经赔付的40000多元,尚需赔偿50000余元。 近日,被告方已经履行了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8)伍民初字第89号判决,向原告伍某支付了赔偿款。伍某古稀之年,遭遇车祸,十分不幸,法院判决按城镇居民获得赔偿也算是不幸中之一幸,对伍某也算是一种安慰。该案得以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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